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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父之后妻。继子女是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 婚姻法 》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见,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并且上述这些权利义务不能解除。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解除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 烟台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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