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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为无效婚姻
近日,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宣告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的母亲与被申请人李某的母亲系亲姐妹,申请人、被申请人系姨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1997年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家长撮合,于1998年3月6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结婚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感情不和,被申请人经常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从2001年与被申请人分居,一直住在娘家。申请人王某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姨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申请办理结婚证,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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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烟台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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